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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要定期对本地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我省在省外务工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农民工输出地政府要出面与用工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农民工输出地政府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坚决维护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一)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督。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口,加强市场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要防止一些地方利用拖欠工程款掩盖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工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对抽逃项目资本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规定和标准,并将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列入企业年检的考核内容。
  (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假招投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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