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政府要对本地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降低信用等级,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二)解决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彻底清理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于当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当地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于外地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我省建筑企业工程款,引起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困难的,建筑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负责联系外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三)解决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地要明确负责检查和清理的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体情况,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四)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的工程款。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司法援助制度,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合法权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五)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明确专门机构,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加强监察执法,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