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卷烟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豫政[2003]55号)
各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处理卷烟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有关税收转移问题,维护各方利益,确保调整方案顺利实施,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按照“确保基数、同比增长、比例分成、属地纳税、年终统算”原则,结合现行财税体制,确定卷烟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有关财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款缴纳入库问题
新组建的郑州卷烟总厂、许昌卷烟总厂、新郑烟草集团公司按属地原则分别由总厂(集团公司)和分厂依法缴纳各种税款,其中,消费税、增值税的75%、企业所得税的60%属于中央收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企业所得税的40%及增值税的25%部分(不含郑州卷烟总厂所属漯河卷烟分厂增值税25%部分)属于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级金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郑州卷烟总厂所属漯河卷烟分厂增值税的25%部分属于市县级收入,就地缴入相关市县金库;南阳卷烟厂、汝州卷烟厂原纳税办法不变。税务机关按上述级次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级和市县金库,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国税、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卷烟企业各项税收征管,监督卷烟企业依法按时缴纳各项应纳税款,坚决杜绝缓税、减税、免税现象发生。对卷烟企业纳税过程中出现的缓缴税款、税收混库、入库比例和数额错误等问题,省税收征管部门要监督卷烟企业和有关市县税收征管部门及时纠正。
二、关于收入基数确定问题
对10万箱以下关停企业,从2003年起,地方政府在2005年以前同意破产的,以企业破产关停前一年为基期年,按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款核定其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基数。为便于计算核定关闭破产企业税收转移基数,省财政统一以2002年我省各卷烟企业实际产量为基数,根据重组企业增加的产量,计算每万箱卷烟应负担的关闭破产企业税收收入基数。
对兼并重组企业,以重组后的卷烟企业成立前一年为基期年,按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款核定其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基数。
三、关于收入转移的结算问题
(一)关闭破产企业收入转移结算
卷烟企业关闭破产政策实施后,在年终统算时,省财政按核定的关闭破产企业中央两税(消费税和增值税75%,下同)基数相应调增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财政中央两税完成数,并按此计算税收返还额;按核定的关闭破产企业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基数相应核定固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