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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3]5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或者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入、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收取、提取、筹集(以下统称征收)的财政性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下列财政性资金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
  (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
  (七)上述(一)至(六)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上述收入中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对政府非税收入中以政府强制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及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等资金,收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程序报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经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程序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政府同意,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三)罚没收入,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四)上解和分成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由省政府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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