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3]5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或者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入、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收取、提取、筹集(以下统称征收)的财政性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下列财政性资金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
(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
(七)上述(一)至(六)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上述收入中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对政府非税收入中以政府强制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及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等资金,收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程序报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经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程序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政府同意,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三)罚没收入,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四)上解和分成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由省政府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