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负具体监督责任。质监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负责检查、监督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负责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的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须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质监机构对其质量监督检查和检测结果,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经质监机构检测认为质量合格的工程,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追究质监机构和有关质监人员的责任。对于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放宽标准、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造成质量鉴定结果失实的,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质监机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健全制度,完善质量监督保证体系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监督申报制度;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必须主动申请质量监督和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认定,否则不予批准开工。擅自开工或变相开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全省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法人必须将工程概况、工期安排、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责任人等刊登在省、市级报纸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工程质量责任人报上级政府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分别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市、县道路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工程进展、工程质量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举报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对举报内容属实的,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南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质量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报告。事故报告、处理程序和等级划分,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