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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施工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质量负施工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项目法人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不得拖延合同工期。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项目必须设立工地试验室,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实行严格的“谁签字、谁负责”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被有关单位检查发现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国家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监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质量负监理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专职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必须符合国家从业规定,并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公路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质、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合同的实施。要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配置相应的设备。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条款的实施。切实加强旁站监理,坚决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决不放过任何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工程要坚决责令返工。严格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对每项交接工程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有关监理人员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监理单位负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出现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隐蔽工程缺陷和经济财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交通主管部门对其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列入黑名单、驱逐出河南建筑市场、禁止参与河南省境内公路建设投标等方式予以处理,并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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