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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省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公路建设质量负领导责任。负责高速公路及投资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招投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在招标过程中增加与项目无关的附加条件;主动接受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要加大在征地拆迁和施工环境等方面的协调力度,为项目法人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建设环境;不得随意要求项目法人压缩合理建设工期;要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法人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主动接受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省辖市人民政府在项目法人招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或行政审批、征地拆迁、环境协调等工作不力,不能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对其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依据有关规定以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保证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因资金不到位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法人负责。要严格实行合同管理,明确质量责任和工程、材料的质量标准。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条款,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对于施工质量差、进度严重滞后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可以将其驱逐出场,或者强行分割其承包工程。对工作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和人员,可以中止合同,或将其驱逐出场。
  勘察设计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设计直接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对其设计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工程设计各阶段的质量责任人。要保证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对于高速公路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由于设计缺陷导致设计变更、工期延误和出现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失由设计单位负责。由于重大设计缺陷导致严重质量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设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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