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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三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11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规定。
  二、对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印花税汇总缴纳工作的通知》(京税三字[1991]607号)文件中第一至六条的规定执行。各局要严格审核手续,对提出申请汇总缴纳印花税并符合条件的印花税纳税单位核发由市局统一印制的“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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