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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4]11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申请免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名单中所列单位。
  二、具体办法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474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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