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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优惠政策。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利于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实施意见。要确保国家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对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以保证安置计划得到有效落实。收取的转移资金,可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尚未制定出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盟市、旗县,年内要抓紧完成此项工作。
  (三)依法行政,确保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城镇就业安置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交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或半停产造成下岗待岗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出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四)做好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提前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从军队建设大局出发,对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提前退役士兵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士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
  (五)规范安置程序,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各地在接收退役兵工作中,要认真审查档案材料及有关介绍信,严格把关,凡档案中缺少《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和《士兵登记表》等主要档案材料、城镇户口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安置登记表》、非户籍地入伍(有规定的除外)、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触犯刑律(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及未经自治区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及符合转业条件(含城镇、农村)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各级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对自治区征兵办批准入伍并由自治区安置部门发放《安置登记表》的退役士兵,视为户籍地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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