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改革,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4年退役安置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一是军队进行编制体制改革,部分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提前退出现役,各级政府接收安置任务更加繁重;二是随着新成长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整体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三是由于退役士兵待分配期延长、就业流动性大,管理教育问题日益突出。对此,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从有利于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安置政策法规,继续全面推进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依法安置退役士兵,确保安置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驻自治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下属单位因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解决,下属单位不得以人事管理权在上为由,拒不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列入自治区计划安置退役士兵的行业条管单位,其职工子女退役后,由自治区安置部门与行业条管单位协商确定接收人数,未列入接收范围的子女,由其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安置。近年来,一些行业和部门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只接收本行业、本部门的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这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在今后的安置工作中必须予以纠正。要在严格执行安置计划同时,允许接收单位在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在本级安置对象范围内采取供需见面、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等方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以适应接收单位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减少安置阻力,提高安置质量。接收单位在完成计划任务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在计划外接收符合安置条件的非本级安置对象。对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或军以上单位表彰及三期以上转业士官,在安置工作时给予照顾。未经安置部门的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组织未分配的退役士兵进行考试或体检。对通过考试或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退役士兵,由当地安置部门推荐安置或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对安置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按自谋职业对待,按规定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完成安置任务,不得制定与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相抵触的限制性规定。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推诿拖延接收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深化安置改革,拓宽安置渠道。要继续深化安置改革,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采取有效的措施,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以减轻政府的安置压力。对符合安置条件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予以大力支持,同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