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
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4]19号 2004年3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时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二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对上述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对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提前退出现役士兵的有关待遇,由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另行规定。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原则上从2003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以前基本离队完毕。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4年元月初开始接收和登记报到,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档案由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集中接收,2004年3月中旬向各盟市下达安置任务及档案转送,4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报到及安置前期准备工作。5月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面展开,力争10月底前基本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时间要求,并于11月底前向自治区安置办上报2004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总结。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要紧密结合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工作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组织他们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安置政策法规,使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和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体谅国家困难,服从政府安排。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高度,充分认识退伍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和自己应尽的责任,积极支持军队建设,自觉承担安置任务。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及退役士兵的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的退役士兵培训规划。同时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自办或合办的形式建立退役士兵职业培训组织。退役士兵报名参加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考试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