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方案提出
根据《决定》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要深入研究本地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依法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其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该方案应包括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及职责(写明处罚权集中后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精简情况)、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写明执法人员录用方式和经费来源)、执法程序、组织实施工作(写明实施试点工作方案的具体措施)四方面的内容。
(二)方案报送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政府名义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方案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审查工作,对具备条件、方案成熟的,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对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决定》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借机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或者法制工作机构不健全的,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五、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地位和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做好如下工作:
1.认真把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关。要认真对照
《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对确实已经具备规定条件的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对尚不具备条件的,要帮助其分析原因,完善方案,待条件成熟后再依法办理。
2.组织、指导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一是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切实提高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消除本位主义、维护部门利益等错误观点,为此项工作的推行奠定思想基础。二是在有关地区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批准后,及时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的相关手续。三是经常了解全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会同有关方面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