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通知
(内政发[2004]20号 2004年3月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自治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区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
按照《决定》的规定,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对于条件成熟,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可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一个行政机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名称统一为“××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旗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所需经费(包括行政和业务经费)本级财政能够全额保障,其执法人员为国家公务员或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区,要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配备高素质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能够承担起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