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制度。高危企业要按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煤矿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取;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生产经营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由企业自提自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13.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企业全员安全素质。企业要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和计划的完成。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及专业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上岗。
14.建立煤矿安全数字化网络监测监控体系。2004年,高瓦斯煤矿要安装瓦斯监测仪;所有煤矿要全部安装主扇运行监测记录仪。各大煤矿要利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煤矿安全数字化网络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凡未按要求进行监测监控的煤矿,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水平
15.加快安全生产立法进度,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在年内起草《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报自治区人大批准实施。
16.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高危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对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业,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加大企业评估评价力度,利用评估评价结果,分类核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涉及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经费,各地区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17.坚持“压小保大”原则,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已经出台的煤炭及其它行业最低审批规模的要求,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具有安全隐患的工艺、技术、装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企业要上规模、上等级、上档次,鼓励支持安全生产有保障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建设大基地,发展大集团,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18.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各级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在两年内完成全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上岗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从政,依法监察,秉公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