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必须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6.建立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及时整改。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要责令有关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并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7.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在今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根据需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责任,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大型集会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制定集会活动应急救援预案,保证活动设施的安全,并报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及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应急救援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8.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综合安全信息网络,把重点隐患、重大危险源等有关情况录入计算机数据库,加强对安全信息统计、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隐患的动态跟踪监控,为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及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可靠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安全信息网络建设所需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9.建立重大危险源五级监控体系。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在6月底前完成对本地区现有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要在年内完成企业、苏木乡镇、旗县市区、盟市、自治区五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体系建设;每季度初要将危险源监控情况,逐级上报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地区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到期末整改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要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评估。
三、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要明确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企业要依法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分解落实到车间、工段、班组、岗位;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工作标准,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企业安全隐患。
11.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在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其它高危行业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施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管理使用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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