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奖惩与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三)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工作调整或不再对其任命、续聘。
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延期绩效年薪扣减数=任期内累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四条 对于暂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将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效益工资紧密挂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自治区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和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国资委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复核,对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外,酌情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法违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除依法处理外,还要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自治区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