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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任期总结分析报告报自治区国资委。
  (二)自治区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统计数据,综合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算考核结果得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自治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自治区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十九条 自治区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 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其中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他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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