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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自治区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3 -------------
                  /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1)×100%
                √   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

  (二)分类指标(目标)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四条 自治区国资委以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为依据,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指标和目标值;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自治区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及企业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自治区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及企业自身运营条件,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考核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六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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