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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及企业自身运营条件,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考核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于每年8月底之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上报自治区国资委,并按月报送企业财务快报和运行情况;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自治区国资委。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自治区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自治区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统计数据,综合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算考核结果得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自治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自治区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国资委决定。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目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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