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相衔接,并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奖惩和任用的依据。
第四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目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净资产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二)分类指标(目标)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及当期工作重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目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八条 自治区国资委以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为依据,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和目标值;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及企业经营现状,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自治区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并较上一年度经营指标实际完成值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