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55号 2004年2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规范监督管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负责人: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的原则,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负责人的主观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