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免收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内政字[2004]41号 2004年2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执行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免收民航旅客运输业和旅游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如下:
一、对民航旅客运输企业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对旅游企业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和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