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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基本农田和耕地的保护,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加快推进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的规定,即: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非农业建设项目不准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城市、卫星城、中心镇周边、交通沿线等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随意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调整农业结构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依法履行补充耕地责任,确保耕地的占补平衡。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和安置补偿办法,保护失地农民利益
  改革和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加快实行征地公告制度、征地价格听证制度,完善征地争议的调处和裁决办法。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的范围,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全市征地补偿最低标准。严格执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法,依法实行征地拆迁补偿。
  改革并逐步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政策,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征地补偿费用应首先用于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当地政府应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就业渠道统一管理。征用集体土地的,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有条件的可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解决农民生产、生活问题。加强征地补偿款监管,防止拖欠、挪用,确保失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土地,必须经其成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进行公示,并按程序报批;占地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理顺村民的利益关系。
  五、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城市化进程
  坚持集约用地。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通过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加快中心镇建设和旧村改造,支持农民向中心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乡镇企业用地走集约化道路,拓宽城乡发展用地空间。
  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探索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合法途径和方法。
  加快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企业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的确权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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