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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8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妥善处置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减少森林火灾损失,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实践,编制本预案。
  一、预案的启动
  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按照本地区重大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凡有下列情况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一)场跨越市级或省级行政界限且受害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正在燃烧且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临安西天目、庆元百山祖、龙泉凤阳山、泰顺乌岩岭、临安清凉峰、开化古田山、遂昌九龙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四)连续燃烧24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六)严重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七)其它需要省里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处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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