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党委、政府的分管领导,对所辖地区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政府的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地区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的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凡在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中,不依法行政,官僚主义严重,疏于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妥善化解处理矛盾纠纷,导致矛盾激化,造成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引起群众多人多次重复上访又不及时回复、处理,对所反映问题久拖不决的;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有关拆迁、征地的严重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以上责任主体的相应责任。
三、进一步严明纪律,严肃处理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当地分管领导直至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随意更改、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规划,擅自扩大规模和拆迁,或者不顾财力物力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2.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擅自办理规划、拆迁、征地等审批、许可手续,或者不按国家和省有关清理整顿开发区(园区)要求进行清理整顿的;
3.在拆迁、征地过程中不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拆迁征地政策、建设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等列入政务公开范围或实施公告、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签订征地意向协议前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充分听取意见,侵害群众知情权的;
4.在拆迁、征地过程中违反平等协商原则,不听取、采纳大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工作程序不到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不做好教育、引导、劝解工作,引起群众强烈不满,造成群体上访或多人重复上访的;
5.在拆迁、征地工作中有故意压低价格或授意指使评估机构压低评估价格、擅自提高容积率等行为,侵害被拆迁、征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