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监管严肃处理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
土地征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
(浙委办发[2003]3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实施城市化战略,推进工业化进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少数地方在旧城拆迁改造和农村土地征用方面,存在着规划调整随意性大,不严格依法拆迁、征地,乱拆乱建乱占,拆迁、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不够合理和未能落实到位,工作程序上违规操作,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引起了部分群众的不满,损害了党群关系,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依法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的重要性
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群众面广,既是与加快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密不可分的重要工作,又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始终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3号)精神,依法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要认真研究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一把手亲自抓、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保证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一)各市、县(市、区)和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地区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的监督管理负总责,承担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