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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二十一)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各种挪用和浪费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举办的县、乡(镇)两级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监管,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财务结算制,试行财务委派制或集中代理制,依法开展财务审计。
  (二十二)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要与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立对口支援制度,采取援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支援基层建设。县级医疗机构建立下乡巡回医疗服务制度。把卫生扶贫作为政府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加大投入,重点帮助欠发达地区解决部分农民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设基础卫生设施,加强公共卫生工作。
  七、加大农村医药和卫生监管力度
  (二十三)加强农村卫生综合执法监督。大力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落实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农村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农村卫生监督管理的新要求。在乡(镇)、村可采取划片设分支机构,派驻卫生监督员或指派助理监督员等办法,依法加强对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用人单位等健康相关产品和场所卫生质量的监管。
  (二十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实行全行业管理。采用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手段,重点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依法规范、监督、管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的各种市场行为。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保证农民就医用药安全。
  (二十五)加强对用药、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重点加强对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责履行情况、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等的监督检查以及药品质量和价格、农村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省卫生厅会同省药品监管局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诊所、门诊部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逐步推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一次性医疗用品集中采购。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代购药品。
  八、明确责任,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具体落实人力、财力、物力等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宣传、计划、经贸、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事(编制)、农业、计划生育、环保、药品监管、体改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共同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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