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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十八)增加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公共财政建设要求,逐年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有所提高,有条件的市县逐步达到占同级财政支出比例的5%以上。积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重点向农村倾斜,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的补助范围和方式。从2003年起至2007年,各级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应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主要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经费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府资助资金、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资金等。对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落后地区和薄弱领域,各级政府应给予重点扶持。
  (十九)保证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应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乡(镇)从事公共卫生人员数,结合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由县级财政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由各级财政和卫生部门按照开展项目工作所需成本、费用因素综合确定。公共卫生项目可以交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交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地区和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可采取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村卫生室和民办卫生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公共卫生任务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卫生、财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定额标准,按照工作任务数量和完成任务的质量,给予经费补助。全省计划免疫疫苗购置经费和相关的运输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十)合理安排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经费和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建设资金。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经费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确有困难的乡(镇)卫生院,由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补助。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招聘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工资性支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乡(镇)卫生院院长和按定编定员办法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所需单位缴费部分,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标准核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逐步实行集中支付。
  政府举办的县、乡(镇)两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由县级计划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其他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对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修缮、公共卫生装备和医疗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等情况,由县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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