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建立农村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机制。根据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建立农村卫生人员愿意参加、用人单位乐于支持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医学院校和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函授、广播电视、网络教育等各种形式,积极为农村卫技人员提供培训。
(十四)实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的政策和措施。凡毕业后自愿到乡(镇)、村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学历以上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适当减免学费,优先获得勤工助学机会。医学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赴山区、海岛等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各地应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五)鼓励城市卫生人力资源向农村流动。省、市医疗机构临床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到农村累计服务1年,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及以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兼职服务,符合条件的,服务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予注册。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原单位的离退休待遇保持不变。
五、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十六)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争取到2007年,全省基本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80%以上的农民参加。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以上,其中各级政府对参保农民的补助每人每年15元以上,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各级政府的补助水平。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按实际参保农民人数,给予补助。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和医疗需求增长,逐步提高筹资额度、保障水平和社会化程度。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反对强迫命令,先行试点,稳步推开。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下设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合作医疗监督机制。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合作医疗基金进行财务和审计监督,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保证参保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
(十七)建立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制定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等问题。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对患特大疾病农民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资助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并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和有关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
六、完善农村卫生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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