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支持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办医或向下延伸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农村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按机构性质给予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县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对其余的乡(镇)卫生院可以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可转为医院、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或转作他用。对改制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范操作,保证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人员得到合理安置。资产出让后的变现资金优先用于人员安置,结余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卫生事业。对继续保留为医疗机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十)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改革。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原则上划归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体制划转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共同做好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以及农村公共卫生等工作。根据各地实际,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合作经营等多种国有民营的运营形式,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乡(镇)卫生院实行职工全员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按照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逐步实现人员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大乡(镇)卫生院分配制度改革,放宽对乡(镇)卫生院核定工资总额的限制,扩大乡 (镇)卫生院工资分配自主权。
采用多种形式,在全县(市、区)或更大范围公开招聘、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职务津贴制,具备条件的也可试行年薪制。
推进乡(镇)卫生院服务模式改革,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分院要逐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把农村卫生服务人员培养成为全科医生。按每1名全科医生服务1500至2000名农民,推广驻村医生制,与农民签订健康保健服务合同,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建立新型的服务关系。
四、全面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素质
(十一)坚决压缩乡(镇)卫生院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依法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在2005年达不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分流,新进入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新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十二)加强在职医务人员全科医学知识转型教育和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重点培养一支以全科医生、社区护士为骨干的具有较高素质的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医学院校要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强化面向农村的全科医学知识教育,并可采取适当形式,定向为农村乡(镇)及以下卫生机构培养适用人才。省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和充分运用就业、用人、工资、职称晋升、执业注册等政策和法律手段,保证农村卫生人才“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