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亡发生在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告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
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现孕妇擅自施行引产手术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要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准确及时上报出生人口数量、性别,对瞒报漏报出生人口的要依法处理,计划生育部门要把统计误差率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出生瞒(漏)报有奖举报制度。
五、严肃生育政策,严禁非法收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要严格按照《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安排生育。符合法定申请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已妊娠者,应在十四周内补办申请生育手续,对未经审批已妊娠十四周以上,经查实有选择胎儿性别行为者,可不再批准安排生育。对经本人申请已安排生育,但为选择胎儿性别擅自终止妊娠者,可不再批准安排生育,对弃婴、溺婴造成婴儿死亡者,不再安排生育。对胎儿、出生婴儿下落不明的申请再生育者,在未查清原因之前,可暂不安排其生育。
收养子女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民政、公安、计生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及时查处非法收养、弃婴、溺婴等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为揭露和制止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来参与和支持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在职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务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行医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公安、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