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生育管理,严格控制性别鉴定,实行定点和凭证引产
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孕产妇进行系统保健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育龄妇女生育实行全程管理,重点是对二孩等再生育对象怀孕过程实行跟踪服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把对育龄妇女生育实行全程管理作为预防人为选择性别的主要环节来抓,列入对乡(镇)、街道和所属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考核。在出生人口性别比明显异常地区,对领取再生育证明的外出务工经商育龄妇女可采用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实行定期孕情监测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由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机构审批及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程序,对孕妇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和从事孕妇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技术人员资格条件及操作规程,供鉴定机构执行。
县级以上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引产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审定,实行定点引产(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对符合法定条件、医学需要引产者,提交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或经许可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告》;对符合法定条件,已领取生育证明,拟实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引产者,应提交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对不到法定婚龄要求引产者,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由监护人签字并陪护。施行引产手术的医务人员,应认真查验受术者的有关证明,并填写登记。
县(市、区)以上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医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管理,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个体诊所、性保健用品经营单位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对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健全报告制度,提高统计质量,提高规范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