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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四、重视文物管理机构队伍的建设
  (十三)进一步加强各级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适应依法管理的需要。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遗存特别丰富的地方,可按文物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未设立专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县(市、区),均应明确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的职责。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各地应建立、健全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文物保护机构,调整和充实力量,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文物保护、展示、收藏、研究和相关管理工作。文物执法纳入综合性文化行政执法,加强文物执法力量。
  (十四)加强文物管理和业务人才的培养,努力形成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物工作队伍。积极引进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型人才以及急需专业人才,适应文物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充分调动省、市、县(市、区)各级文物机构的积极性,加强对文物工作者的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通过“馆校结合”、“师承制”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文物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切实关心和帮助解决文物工作者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努力营造聚才、育才、用才的良好环境。
  (十五)进一步健全业余文保员等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发挥其在文物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对多年从事业余文保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业余文保员,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发给业余文保员一定数额的生活津贴或补助。积极支持“博物馆之友”联谊会等民间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活动的开展,鼓励引导民间文物收藏活动健康发展,保护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和流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文物保护中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五、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十六)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并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督查。各级政府要明确部门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实行目标管理,切实把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对文物保护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地方,要追究政府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原公布但濒临丧失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原核准公布机关要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称号。为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的浙江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文物局)。各地可根据实际,成立文物保护的协调指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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