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充分利用现有文物资源,进一步拓展对外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的社会教育和服务功能,逐步形成以文物保护单位为基础、国家级和省级博物馆(纪念馆)为龙头、市县级博物馆(纪念馆)为骨干、民办博物馆(纪念馆)为补充的文物展示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引入市场机制,策划文物陈列展览,提高陈列展示和服务水平,推动各级各类文物资源跨地区、跨行业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馆藏文物的利用率和影响力。进一步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基础设施建设,地级市以上普遍建有高标准、标志性的博物馆(纪念馆),县(市、区)可视文物资源实际,建设综合或专题博物馆(纪念馆)。
(六)各类文物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改革意识,进行体制和机制创新,面向群众,面向市场,积极探索新的文物保护管理、展览展示体系和方式。要以干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深化文物事业单位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优化人才和资源配置,增强自身活力。文物事业单位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可以产业化运作的部分,应从文物事业单位中剥离出来,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各级国办博物馆(纪念馆)在实行向现役军人、任教满30年教师、70岁以上老人等特定人群免费开放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定期或长期向所有社会公众免费开放。自2004年起,浙江省博物馆实行对社会免费开放。
(七)整合全省文物科研力量,加强文物科技创新,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文物科研多学科联合攻关和文物基础学科研究。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提高文物保护维修、安全防范、陈列展示的科技含量和考古发掘研究成果转化水平。加快文物信息工程建设步伐,建立全省文物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传播、管理网络,实现文物资源社会共享。省本级重点建设好“浙江文物保护科研基地”。
三、完善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各级政府要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文物事业的经费投入和对公益性文物事业单位的扶持,文物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对文物保护和文物库房、安全技防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世界遗产申报,要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以及文物遗存相对丰富的地区,可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提取1%至3%的比例,其他城市也可酌情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传统街区和城市史迹的保护。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安排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严格审计,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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