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元/月
┌──────────┬──────┬────────────────────┬──┐
│ 项目 │见习期、初期│ 见习期、初期满后工资标准 │ 备 │
│ │ 工资标准(含├─────────┬──────────┤ 注 │
│档 │ 见习期津贴)│ 技术人员 │ 管理人员 │ │
│ 次 │ ├───┬──┬──┼────┬──┬──┤ │
│ 标 │ │职务 │档次│标准│职 务 │档次│标准│ │
│ 准 │ │ │ │ │ │ │ │ │
│ │ │ │ │ │ │ │ │ │
│学历、学位 │ │ │ │ │ │ │ │ │
├──────────┼──────┼───┼──┼──┼────┼──┼──┼──┤
│博 士 │ 635 │讲师 │ 3│ 535│四级职员│ 4│ 516│ │
├──────────┼──────┼───┼──┼──┼────┼──┼──┤ │
│硕 士 │ 570 │助教 │ 4│ 454│五级职员│ 4│ 437│津 │
├──────────┼──────┼───┼──┼──┼────┼──┼──┤贴 │
│ 双学士、研究生 │ 530 │助教 │ 3│ 428│五级职员│ 3│ 418│按 │
│(含六年制本科毕业生)│ │ │ │ │ │ │ │本 │
├──────────┼──────┼───┼──┼──┼────┼──┼──┤单 │
│大学本科 │ 499 │助教 │ 2│ 410│五级职员│ 2│ 399│位 │
├──────────┼──────┼───┼──┼──┼────┼──┼──┤规 │
│大学专科 │ 474 │技术员│ 2│ 361│六级职员│ 2│ 358│定 │
├──────────┼──────┼───┼──┼──┼────┼──┼──┤执 │
│中专、高中 │ 446 │技术员│ 1│ 346│六级职员│ 1│ 343│行 │
├──────────┼──────┼───┼──┼──┼────┼──┼──┤ │
│初 中 │ 425 │ │ │ │六级职员│ 1│ 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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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十: 浙江省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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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学校毕业生 │熟练期│ 熟练期 │ 定级工资标准 │
│ │学徒期│ 学徒期 ├──────┬───────┤
│ │ │ 工资待遇 │ 等级工资 │ 技术等级工资 │
├─┬─────────────────┼───┼─────┼──────┼───────┤
│ │大学本科(含五大)毕业生 │ 一年│ 499 │ │ 初级工三档362│
│ ├─────────────────┼───┼─────┼──────┼───────┤
│技│大专(含五大)毕业生 │ 一年│ 474 │ │ 初级工二档349│
│术├─────────────────┼───┼─────┼──────┼───────┤
│工│中专、技校、普高、职高毕业生 │ 一年│ 446 │ │ 初级工一档336│
│人├─────────────────┼───┼─────┼──────┼───────┤
│ │经就业前培训且技术对口的初中毕业生│ 一年│ 425 │ │ 初级工一档336│
│ ├─────────────────┼───┼─────┼──────┼───────┤
│ │经就业前培训技术不对口和 │ 二年│ 第一年410│ │ 初级工一档336│
│ │未经就业前培训的初中毕业生 │ ├─────┤ │ │
│ │ │ │ 第二年425│ │ │
├─┼─────────────────┼───┼─────┼──────┼───────┤
│ │大学本科(含五大)毕业生 │ 一年│ 499 │ 普工三档348│ │
│ ├─────────────────┼───┼─────┼──────┼───────┤
│普│大专(含五大)毕业生 │ 一年│ 474 │ 普工二档336│ │
│通├─────────────────┼───┼─────┼──────┼───────┤
│工│中专、技校、普高、职高毕业生 │ 一年│ 446 │ 普工一档324│ │
│人├─────────────────┼───┼─────┼──────┼───────┤
│ │初中毕业生 │ 一年│ 425 │ 普工一档324│ │
│ ├─────────────────┼───┼─────┼──────┼───────┤
│ │经批准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 │ 半年│ 446 │ 普工一档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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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一)离休时有职务和根据中组部中组发〔1982〕13号、浙人退〔1994〕114号、省委组织部浙组〔1996〕44号、浙组〔2000〕40号文件规定享受副厅、副处、副科待遇的离休干部,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没有职务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50元增加离退休费。
(二)退休时有职务的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县(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以下职务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退休时没有职务的退休人员,每月按35元增加退休费。
(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五)上述办法仅限于本次增加离退休费。今后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