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2002]19号)等文件的要求,切实抓紧抓好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机构的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个到位。
(一)街道、乡镇要设立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机构,社区要设立专门的工作站。具体人员编制,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编制部门确定。要统筹解决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机构的工作场地,要优先予以安排落实。
(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机构在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为下岗失业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组织开展再就业服务;办理社会保险有关事务;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原已建立劳动力管理服务机构的街道、乡镇,名称不统一、职能单一的,要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规范,做到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等职能同步到位。
(三)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在机构筹建初期,各地政府应安排一定的开办经费,配备必要的设备,为其开展正常工作创造条件。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六、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
(一)移交办法。退休人员移交可采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具备移交条件的企业,要移交退休人员档案和原来由企业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使的职能,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及退休人员丧事料理、困难走访等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如原企业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可将其有关费用一次性提留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二是暂时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企业,可只移交退休人员名单、基础档案卡和原来由企业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使的职能,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丧事料理、困难走访等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三是组织健全、管理规范、居住集中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退休人员,可暂由企业退管组织代管,但要创造条件于2005年底前向街道、乡镇、社区移交。
(二)移交手续。列入移交范围的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签订移交协议书,具体明确原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在个人集资款偿还、医疗费报销等方面企业拖欠个人债务的解决办法和时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机构要与退休人员所在企业签订工作协议书,具体明确街道、乡镇和企业之间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具体移交程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街道、乡镇制定并指导实施。企业或其主管部门退管组织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
(三)档案管理接收。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方式,按照有关规定,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