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医院应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和有效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卫生、财政、劳动保障、药品监管、物价、工商、民政和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医院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民办医院必须承担当地政府交办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当地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在经费上给予合理的补偿。民办医院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无主病人、特困病人等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可由当地公共卫生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偿。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民办医院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任务,政府视情予以政策优惠或经费补助。
四、采取措施,切实降低过高的医药费用
加快开放药品零售市场。规范药品市场准入条件,对零售药店的设立实行核准制,不限数量,不论公私,不定距离,鼓励发展零售药店。零售药店按有关部门规定,自主申请列入医保定点药店的范围。
进一步规范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扩大医院用药招标品种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和临床普遍采用、采购量较大的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都应纳入招标范围。加强中标药品的价格管理。对招标采购的药品,根据单位价格高低采取差别差率的办法顺加作价,以中标价为基础加购销差率确定招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加强对中标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不使用中标药品、不按政府核定的招标药品价格销售药品的,医保部门在经费结算时不予列入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自费用药的非医保人员有权对上述违规行为或价格歧视行为进行投诉。
逐步理顺医药价格体系。按照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参照招标药品的价格管理办法,对药品价格实行顺加作价,切实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不断减轻患者的药费负担。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部分过低的医疗项目收费标准。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服务差价,引导病人合理分流。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要明确医疗服务项目,统一项目收费标准,禁止各种形式的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增加医用材料收费;加强医生职业道德教育,坚决摒弃诊断治疗中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扩大检查范围、“套餐式”检查、开“大处方”等行为;明确患者有获取诊疗处方选择药店配药的权利,医疗机构要主动提供规范书写的纸质处方让患者自主选择配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
进一步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公平、有序、竞争充分的药品流通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医药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或联合市、县级批发企业,逐步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成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实行统一进货、统一市场营销策略、统一核算和批零一体化,形成规模化经营优势。支持中小医药流通企业靠大靠强,凭借企业自身特色优势,向“小而特”、“小而专”的“小型巨人”企业发展。通过医药流通企业的改革重组,整合现有资源,促进医药流通组织结构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