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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三)认真落实“农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婚嫁妇女和入赘男子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未落实承包土地的,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方案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认真予以落实,切实保护其应有权利不受损害。已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可在机动地、土地整理后新增地、收回的承包地中予以适当解决,承包地不能解决的可通过集体经济补偿等办法予以适当解决。
  (四)妥善解决“定销户”、“外来户”等历史遗留问题。六十年代初国家困难时期一些地方精简下放到农村落户的“定销户”或“戤社户”问题,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初一些地方为解决土地无人耕种而允许外地农民承包经营本村土地并同意将其户口迁入的“外来户”问题,由当地政府根据历史和当前实际情况,予以妥善解决。
  (五)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合同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原核发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继续有效,今后换发、补发等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凡按法定程序批准进行调整而导致地块、面积变动的,承包双方应及时变更承包合同,县(市、区)政府应在承包经营权证上作变动登记,确保实际承包面积、四至与承包权证登记内容相一致。凡土地被全部征用、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等情形的,应及时收回承包经营权证,并中止承包合同。凡农户承包经营权证遗失或损毁,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发。
  (六)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不得用收回农户承包地的办法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搞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收益全部归原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七)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护。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属基本农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另行下发。在签订征地意向协议前,应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和保障方案等,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听取并采纳所有被征地农民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会议形成的决议应作为征用审批的必备条件。征用农户承包土地补偿费用到位时,应及时变更、收回或核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要实行“区片综合价”;在城市规划区以外,难以实行“区片综合价”的,可继续采用年产值乘倍数方式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每亩耕地的年产值应不低于县(市、区)统计部门统计的前三年耕地平均产值。要加大力度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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