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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浙委办[2003]76号 2003年12月17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更是农民的重要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根本利益所在。1997年以来,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委办[1997]70号)精神,基本完成了以延长承包期30年为核心内容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完善,为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奠定了制度基础,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土地承包权证尚未发放到农户手中;个别乡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因种种原因尚未开展;一些地方土地调整随意性大,土地流转不规范,土地整理后承包农户权益受损,农嫁女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少数地方不尊重农民意愿,强行收回承包地,强迫土地流转,强占承包地。尽管这些问题发生在少数地方,但农民群众反映强烈,如果不妥善处理,将会影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影响农民群众生产积极性,影响农用地资源保护和粮食生产安全,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把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做好。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总体要求是:全面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妥善处理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做到承包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切实加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和档案管理,规范承包土地流转、整理、征用行为,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快建立多种形式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粮食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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