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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
 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
 经济发展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4]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的决议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的议案》从1998年开始实施。几年来,在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实施华侨农场体制改革,加大资金投入,解决侨场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等问题,华侨农场的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归难侨生产和生活条件有明显的改善,基本达到议案提出的目标和要求。
  会议强调,由于华侨农场历史遗留的问题较多,脱贫奔康的任务还很艰巨,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在该议案办理结束后,应继续落实和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继续深化华侨农场体制改革,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把华侨农场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华侨农场的各项社会事务由地方统筹管理,经费列入预算,减轻华侨农场政策性社会性负担,帮助华侨农场脱贫奔康。
  二、加大对华侨农场基础建设的扶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同时,要深化华侨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完善生产经营机制,加快华侨农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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