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市汽车市场的实际情况,遵循“综合整治、分项实施”原则,将此次专项整治分为以下六项具体工作展开:
(一)清理并取消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政策及规定。
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物价局)、公安交警局等部门,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方封锁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清理、废除在汽车销售和使用中的歧视性政策及规定,保证在车辆注册登记、收费、行驶、年检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
(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汽车配件市场秩序。
由市质监局牵头,会同市工商局(物价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公安局、公安交警局、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依据《
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
商标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价格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汽车配件强制性标准,对汽车玻璃、安全带、轮胎、刹车片、刹车管、灯具、后视镜、雨刮器、门锁等汽车配件生产、销售企业及市场等进行清理整顿。整顿重点为关系汽车安全的配件和有一定规模的配件市场。
市工商局要加强配件市场的检查力量。
(三)清理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
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工商局(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整顿规范汽车维修市场。整治范围应包括各政府定点汽修企业。
(四)清理整治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公安交警局、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整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五)清理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