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商、税务、社保、教育等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将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街道接收管理。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城镇退役士兵的择业竞争能力。要把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就业教育培训计划,由市或区安置部门组织,委托劳动部门培训,培训经费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四)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2001年从我市两所高校在校学生中征集入伍的大学生,其退伍后的安置政策,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99号)和2001年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第2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1997年以后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1998年、1999年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或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伍士兵;在农村入伍后,购房入户的异地入伍退役士兵,以及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享受我市城镇退役士兵的待遇。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应不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严格规范征兵优待安置工作,实行全国统一的《优待安置证》制度,《优待安置证》是现役士兵享受优待及其退役后安置的凭证。退役士兵必须服从政府分配,在安置部门发出分配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仍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五)妥善安置好农村退役士兵。农村退役士兵是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力量,各镇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他们的培养和使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原宝安区龙华镇、龙岗区龙岗镇城市化后原入伍是农业户口的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可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