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四)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关工作的决定、决议和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市政协及其常委会、政协委员对政府有关工作的建议案和提案;
(五)办理有关新闻媒体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办理社会生活中与人民群众相关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
二十三、政务督查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督查室在秘书长(厅主任)领导下,牵头负责上述各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并负责办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主任)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二)办公厅其他各处室在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领导下,负责联系工作范围内的日常督查工作,并配合参与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十四、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一)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政务督查事项要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重大事项,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政务督查事项和领导批示要随收随办,急事急办,做到不误事、不误时,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三)对上级交办的政务督查事项要视同正式文件处理,一般应在接件后一周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向交办机关及时说明原因。同时,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做到不泄密;
(四)政务督查力求准确,向上级报告办理情况应一事一报,文字简炼,格式规范。对办理督查事项不认真,甚至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隐瞒事实真相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五)属于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的重大督办事项,由督查室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属于其他各处室负责的其他督查事项,由各处室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
第六章 政务信息制度
二十五、政务信息工作要以服务市政府领导为重点,同时,要认真做好为国务院办公厅、市委及市政府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信息服务工作。
二十六、政务信息工作要及时反映政府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市政府领导把握全局、分析形势、发现问题、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二十七、办公厅要按照《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要求,适时向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各信息联系点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采用情况,做好信息工作任务下达、考核及奖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信息工作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八、办公厅各处室负责收集、反馈市政府领导同志和联系部门、单位在政务活动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市政府领导同志外出时的重要活动和决定的事项,由随领导外出的处室工作人员或领导秘书整理信息于当日提供给信息处;市政府领导同志秘书负责报送每日领导活动、领导批示情况。要广开信息收集渠道,加强信息调研,做好信息挖掘工作,报送高质量的信息。
二十九、重大事项信息收集报告和处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