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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传达和学习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厅内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机关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厅内各处室及厅管理单位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办公厅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撤销、变更;
  (五)讨论决定以办公厅名义向上级报告或请示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对办公厅及所属单位、代管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研究决定其他需由党组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十五、厅务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参事室专职副主任、市金融办副主任、市科教办专职副主任、督查室主任、救灾办主任、厅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各处室处长(主任)组成。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或委托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贯彻措施;
  (二)讨论厅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和年终工作总结,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听取各处室及管理单位工作汇报,并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讨论通过厅工作制度;
  (五)讨论其他需要厅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厅务会议根据秘书长(厅主任)意见适时召开。会务工作由综合秘书处负责。
  十六、会议审批管理
  (一)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党组书记)审批;
  (二)市政府办公厅召开的有关全市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政务督查、政务值班、政务信息等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审批;
  (三)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召集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等专题会议,根据领导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必要时可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会务工作由联系该项工作的处室负责。
  (四)各项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厅相关处室组织实施。

第四章 政务活动安排制度

  十七、政务活动的内容及组织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区县(自治县、市)长会议,经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列席市人大、市政协会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邀请参加的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出席的其他会议。
  以上会议按市政府会议制度,由综合秘书处会同有关处室衔接提出安排意见,经厅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核批,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必要时,由综合秘书处提请秘书长(厅主任)或有关领导同志协调安排。
  (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区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调研,由综合秘书处联系,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或单位拟定调研计划,经厅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厅主任)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由相关处室联系,报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考察中有关文字综合事项由承办处室负责;如有需要领导同志决定的事项,事前要由秘书长(厅主任)或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召开有关协调会议,了解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报领导同志参考;承办处室事后要对领导同志在调研中表态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进行追踪落实。
  市政府领导同志组团到外地考察,由综合秘书处和有关处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计划,按程序报批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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