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主任)、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批示需要告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承办处室应在专用抄告单上打印领导同志的最终审批结果并及时传送。如领导批示有不同意见时,只能抄告上一级领导同志的最后批示结果。
(五)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部门报送的请示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经领导批准转有关部门直接办理的,承办处室应将转办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十一、公文处理协调及督促检查制度
(一)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要求主办部门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调一致,经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一般由正职)会签上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政府。
(二)严格报文规定。除领导同志交办和特别紧急事项外,凡属应报市政府审批的请示公文原则上不能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严禁越级报文、多头报文、报送无单位印章、无签发人的白头公文。
(三)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审批后的公文,由领导同志秘书交承办处室负责及时登录、交办、督办和反馈办理结果,同时由综合秘书处补登统一收文序号;如需制发公文,按发文程序及时办理。
(四)坚持公文审读、考核评比、错情通报制度。优秀公文每季度审评一次;《公文办理参考》、《公文复核错情通报》原则上每周各一期;实施公文网上展评制度,对拟荐好公文、有问题公文复核稿在“公文展评”栏目上展出并开展评议。
(五)坚持公文办理听取意见和讲评制度。每季度征求一次各位副市长对公文工作的意见,每月召开一次市政府领导秘书座谈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公文办理业务讲评会,沟通情况,分析案例,讲评文秘工作,整改有关问题。
(六)坚持公文(发文)办理效率跟踪督查制度。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承办处室原则上应在2天内送审;会议纪要原则上应在会后的1天内完成起草并送审;领导同志审批签发后的公文,应在当天送印(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发《工作通报》原则上应在会后3天内送审。急件必须急办。对超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人和承办处室负责人要写明原因并附在公文底稿后页备查;对既超出规定时限,又不作说明的公文,要进行通报批评。
(七)坚持公文办理征询部门意见回复情况通报制度。凡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限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对拖延、甚至不回复的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积极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大力开发各种方便、适用、快捷的现代办公应用程序,以报文、办文、发文、领导批示登录、查阅抄告以及交办事项全部在网上运行为目标,推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该上网公开的要上网公开,该共享的要共享,全面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外网以及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应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三、市政府办公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制度。
十四、厅党组会议。由办公厅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