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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综合秘书处复核完毕,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厅副主任综合核稿。
  (四)核稿完毕后由综合秘书处退承办处室,需清稿的审批件,由承办处室清稿后送批。按审批程序送相关副秘书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厅主任)、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发。
  八、审批签发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的文件,依序由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秘书长(厅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发。
  (二)市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办公厅商洽工作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与市委办公厅联合行文需要会签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对有关事项的回复,由秘书长(厅主任)或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审批签发;办公厅工作通报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涉及机构、编制、人事、厅管理单位、书刊编辑等内容的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由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
  (三)其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涉及一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和一位副秘书长所联系工作的,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范围和两位以上副秘书长所联系工作的,经相关副秘书长会审会签后,依序送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涉及厅务工作(文秘、督查、值班、信息、行政事务等)的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由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或委托有关厅副主任审批签发。
  由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须报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
  (四)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主任)另有交代的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按交代的程序办理。
  (五)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对外商洽、联系工作的便函,须编正式文号,按程序审批后,由综合秘书处统一核稿、印制和发送。
  (六)凡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信函等),必须经秘书长(厅主任)以上的领导同志亲笔签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急件”、“特急件”或领导出差、已口头报告等为由,要求先盖章、后补签。紧急特殊情况时,应请示秘书长(厅主任)或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处理。
  九、付印校核制度
  (一)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由承办处室送综合秘书处统一安排付印,正式付印前的校样稿由综合秘书处进行最后校核。
  (二)在复核、核稿、审批签发环节上运行的公文如有修改,承办处室应及时清稿。
  (三)市政府或办公厅领导最终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不得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四)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原则上在第二个工作日内付印(遇公休日和法定假日顺延),紧急公文当天付印。
  十、领导批示回传抄告制度
  (一)正式公文和非正式公文审批签发完毕,由承办处室将首页复印回传给所有签批过此件的各位领导同志。如最后审批的领导同志对原稿有较多修改,应全文复印回呈签批过此件的领导同志。必要时还应回传有关单位,便于及时沟通情况。
  (二)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的所有批示,有关处室要及时复印回传给秘书长(厅主任)。
  (三)各处室对所有领导的批示,必须按统一格式在办公网上登录,并统一进入办公厅电子数据库,以便按权限查阅和存档。未经授权,各处室不得随意将领导批示复印发送。重要批示经领导同意,及时送信息处登载《昨日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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