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来文,按内容分办。
(五)市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来文,送综合秘书处承办。
(六)市人大、市政协及其各机构的来文,送督查室承办。
(七)涉及市金融办的来文,送金融办办理。
(八)涉及市科教办的来文,送第六秘书处办理。
(九)涉及自然灾害、抗灾救灾的来文,送救灾办办理。
(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外地驻渝办事处的来文,按内容分办。
(十一)涉及内容交叉的来文,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厅副主任签批后分办。
(十二)涉及特殊事项的来文,按领导批示分办。
六、来文拟办制度
(一)对接办公文的审核要求:
1.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厅关于公文报送的规定;
2.请示事项需由市政府审批或市政府办公厅回复;
3.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现行政策;
4.请求事项若需转发或转报,附件应齐全,文字表述准确,引文无误,时间、地点、人名、数据、计量单位等正确、规范,无漏字、错别字、错页等;
5.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事项,主办部门已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如意见一致,应有协办部门的书面意见原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附上了协办部门的书面意见,主办部门提出了倾向性意见。
经上述审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承办处室写明情况,提出退文处理意见,转综合秘书处告知报文单位重新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公文,进入拟办程序。
(二)来文拟办程序:
1.属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需征求部门意见的,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签批意见,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时,在另件上注明“已转请××局(委、办)提出意见”后,可分送有关领导同志阅知。
2.属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或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签批后,直接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回复来文单位。同时,在另件上注明“已转请××局(委、办)研究办理”后,报送分管副市长阅知,同时分送报文单位。
3.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承办处室提出由某部门牵头主办的意见,并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同意后,由牵头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或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以上统一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专用纸”并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转有关部门。
4.对涉及国土、规划、财税、金融等方面的公文,承办处室应先与相关处室协商沟通,提出会商意见,并提出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相关副秘书长审核的建议后,再进入审批程序。
5.对部门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公文,承办处室负责人应明确提出是否同意发文;凡呈批公文,承办处室应在认真研究、核实情况和听取相关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有关情况、理据和建议,供领导审批参考。
七、发文拟办制度
(一)承办处室拟文后,将文稿送综合秘书处复核。
(二)综合秘书处重点复核以下事项:呈报手续是否完备;文种使用是否正确,文件的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主题词标引是否正确,抄送机关是否符合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