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渝办发[2004]65号)
厅机关各处室、金融办、救灾办、口岸办: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推进市政府办公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督促检查、协调服务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职能,切实提高为领导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三、市政府办公厅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和完善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各项政务公开制度,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坚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加强思想和业务建设,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公文办理制度
四、收文制度
(一)综合秘书处负责接收所有来文。接收时认真检查核对来文单位和文件数量。
(二)收件人是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由综合秘书处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送领导同志专用文件柜,由领导同志秘书取回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秘书长(厅主任)、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参事室专职副主任、市金融办副主任、市科教办专职副主任、督查室主任、救灾办主任、助理巡视员的,送本人专用文件柜,由相关处室或指定的专人取回,本人拆封;收件人是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的,送各处室文件柜,由各处室取回拆封登记。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报送电子公文;其他没有与市政府电子政务外网联网的部门和单位报送纸质公文;特殊情况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报送纸质公文。
(四)综合秘书处在接收电子公文和纸质公文时,对不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厅有关规定的,告知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五、分办制度
综合秘书处收文后,按下列原则分办:
(一)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的来文,按处室对口联系业务分办。
(二)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给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来文,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并同时复印分送督查室;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给市政府的来文,送督查室办理;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件统一由督查室跟踪、督办和汇总。
(三)市级各部门(含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中央在渝单位、驻渝部队、武警总队、重点企业等来文,按处室对口联系原则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