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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渝办发[2004]65号)


厅机关各处室、金融办、救灾办、口岸办: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推进市政府办公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督促检查、协调服务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职能,切实提高为领导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三、市政府办公厅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和完善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各项政务公开制度,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坚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加强思想和业务建设,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公文办理制度

  四、收文制度
  (一)综合秘书处负责接收所有来文。接收时认真检查核对来文单位和文件数量。
  (二)收件人是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由综合秘书处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送领导同志专用文件柜,由领导同志秘书取回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秘书长(厅主任)、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参事室专职副主任、市金融办副主任、市科教办专职副主任、督查室主任、救灾办主任、助理巡视员的,送本人专用文件柜,由相关处室或指定的专人取回,本人拆封;收件人是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的,送各处室文件柜,由各处室取回拆封登记。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报送电子公文;其他没有与市政府电子政务外网联网的部门和单位报送纸质公文;特殊情况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报送纸质公文。
  (四)综合秘书处在接收电子公文和纸质公文时,对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厅有关规定的,告知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五、分办制度
  综合秘书处收文后,按下列原则分办:
  (一)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的来文,按处室对口联系业务分办。
  (二)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给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来文,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并同时复印分送督查室;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给市政府的来文,送督查室办理;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件统一由督查室跟踪、督办和汇总。
  (三)市级各部门(含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中央在渝单位、驻渝部队、武警总队、重点企业等来文,按处室对口联系原则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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