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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全市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4]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6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估行业的全面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评估业务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各类评估公司,具有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检查的评估机构另行安排。
  二、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清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评估机构,强化各类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意识,规范评估机构、注册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全面提升评估行业的执业质量,逐步建立信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评估行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三、检查内容
  (一)对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注册评估师及专职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结构、注册资本(金)、出资人或合伙人等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
  (二)对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内控制度的完备程度和执行情况、分支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
  (三)对评估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是否存在乱杀价、支付回扣(业务介绍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根据各类评估执业技术规范,对2001年1月1日以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2003年1月1日以来是否严格执行或符合国家相关评估技术规定。
  (五)对注册评估师职业道德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履行了有关行业义务,是否按有关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执业等。
  四、组织领导
  本次全市评估行业的检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按照1999年以来我市对资产评估机构检查的做法,从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抽调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成若干清理检查组,对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此次检查与对2003年资产评估行业联合检查合并进行,本年度内各有关部门不再对评估机构进行类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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